智能传感器专利池协议
本会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北京中科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方”)和下列署名的单位(以下简称“署名单位”)签订,并于生效日生效。
一、 前言
中共中央近期提出了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战略方针,智能传感器作为新基建的核心元器件之一,预计将迎来产业发展的黄金窗口期。然而,在美国以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外流为主要原因之一发起贸易摩擦、试图遏制中国科技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 由于我国智能传感器产业总体在技术和知识产权上相对于西方尚处于劣势、中国又具有巨大的市场和不断提升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由此我们判断,中国的智能传感器企业在未来5年具备很大可能成为国外专利主张实体(PAE)和专利运营实体(NPE)恶意诉讼的目标。基于上述背景原因,发起组建行业公益性质的“智能传感器专利池”,通过设计有效的专利池机制,共同支撑各类智能传感器企业防御知识产权风险、减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因知识产权问题带来的摩擦成本,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当事人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二、 第一条:定义
(1)“NPE或PAE”是指(i)一个实体和其每个关联企业,如果该实体和其所有关联企业共同源自专利声明的收入在前12个月内占到总体综合收入的一般以上,或者(ii)是指一个实体和其每个关联企业自身不提供除知识产权以外任何产品或者服务的实体。
(2)“专利主张”是指以下专利对另一实体的权利主张之一:(i)主张(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书面或口头要求)以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为主要目的的侵犯该专利的主张或根据该专利获得的其他金钱补偿,或(ii)在司法,行政或其他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中国地区))中开始或随后进行索赔,诉讼或诉讼 贸易委员会,全部或部分基于对此类专利的侵权主张。
(3)“专利”是指中国境内任何授权或者未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4)“实体”是指个人、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非法人组织或者其他法律实体或政府实体。
(5)“许可”指本协议“专利授权管理”的第1和第2条中授予的许可权、释放、豁免和豁免权,但须受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6)“会员”是指以提交给智能传感器管理方的方式并同意本协议的实体。
(7)“主题专利”是指(i)会员在参与协议期间的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拥有或直接(间接)拥有许可的所有已授权的专利和正在申请的中国专利,以及(ii)任何在任何时候以优先权或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直接或间接)授予(i)项下的任何此类中国专利。
(8)“转让”给NPE或PAE是指与主题专利有关的下列任何事项:(i)将该专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NPE或PAE,无论是许可方或该主题专利的任何后续受让人或专用被许可人转让、出售、独占许可或转让;或(i)由许可人或该主题专利的任何后续受让人或专用被许可人向NPE或PAE转让、出售、独占许可或全部或部分转让,或(ii)由NPE或PAE获得主题专利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包括许可人或拥有或控制主题专利的任何后续受让人成为NPE或PAE或由NPE或PAE控制的任何情况,或任何NPE或PAE获得强制执行或以其他方式提出主题专利主张的权利的任何情况),拥有或控制主题专利的任何实体成为NPE或PAE或由NPE或PAE控制的最早日期被视为该转让的生效日期。
(9)“违约责任”是指由于NPE或PAE对会员进行专利主张,对会员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定于专利许可费、诉讼赔偿金、律师费等。
三、 授权管理方的责任
(1)管理方对专利池中专利进行监控是否专利转让给NPE或PAE;监控NPE或PAE是否利用专利池中专利对会员进行专利主张;
(2)当会员要将专利池中专利转让给NPE或PAE之前,管理方代表其他会员和专利转让方会员签订许可合同和豁免合同;
(3)当NPE或PAE利用专利池中专利对会员进行专利主张时,追究专利转让方会员违约责任;
(4)对专利池成员的专利实施和保护提供可能的帮助;
(5)定期举办活动,加强会员之间交流。
四、 专利授权管理
(1)许可:当某个会员将专利池中的主题专利转让给NPE或PAE时,该专利转让方会员将向专利池中其他会员做出中国境内,非排他,不可再许可,不可转让的制造,经营,使用,出售,许诺销售的专利许可,并且该专利许可给进口和出口并以其他方式分发产品和服务。
(2)豁免:当某个会员将专利池中的主题专利转让给NPE或PAE时,该专利转让方会员将向专利池中其他会员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商、分销商,转售商和顾客发生专利豁免的效力。
(3)没有其他义务, 除非(1)和(2)有明确规定,本协议均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限制会员对专利池中的主题专利的运营和使用。
(4)优先权:会员专利池中的专利优先满足专利池运营的需求和其他会员的需求。
(5)在成为专利池会员之前的专利诉讼,本协议不进行管理。
(6)在本协议中授予的所有许可均应在与其相关的主题专利的整个存续期限内与这些主题专利一起有效,并且对随后的所有者和被许可方具有约束力。无论许可人或任何后续受让人对许可人的主题专利进行任何转让或授予权利,均应遵守该协议的许可和对此类主题专利的持续义务。
五、 会员资格生效日
署名单位通过签署本协议特此向管理方提出入会申请,申请成为会员,如果被接纳为会员,署名单位将自生效日开始享有与其会员类别相应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六、 退出与退出生效日后的权利范围
(1)专利池会员可以通过向管理方发送书面声明来退出专利池的意图,并由会员的授权代表签名并提交,从而退出本协议。每个此类公告的将在专利池网站上发布。会员的退出将在发出退出公告后的六(6)个月后对所有会员发生有效。
(2)退出协议后,协议对已授予会员的许可和豁免对在撤回生效之日前已转让给NPE或PAE的许可人的主题专利继续有效;并且在退出后将继续许可和豁免给专利池所有的会员,包括在被许可人退出之日后成为的会员。
(3)退出协议后,对专利池中退出会员没有涉及许可和豁免的专利,本协议不进行管理。
七、 权属变更
(1)如果会员在其参与本协议期间内经历控制权变更,则收购方在六(6)个月内并没有申请成为专利池会员,则在该控制权生效之日起六(6)个月后,该会员将被视为已退出本协议;为了使管理方确定退出日,该会员要及时向管理方通知控制权生效之日期。
(2)如果某实体不再是会员的关联公司,并且没有成为专利池会员之前不再是会员的关联公司,则该实体不再是会员的关联公司之日起六(6)个月后即被视为已退出本协议,该实体要及时通知管理方不再是会员的关联公司日期。
八、 免责条款
(1)不提供保证:(1)署名单位或其关联者向管理方或任何其他会员(或其关联者)提供的,或者(2)管理方向署名单位(或其关联者)提供的,或者(3)由此向任何其他会员或其关联者提供的或由其他任何会员或其关联者提供、提交、披露或公布的文件均以其“现状”提供和发布,不涉及任何形式的保证。
(2)责任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会员或其关联者或管理方对其他会员及其关联者或管理方的任何间接的、特别的、惩戒性的或者附带的损失都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即使事先已经得知有可能发生该损失。
九、 其他条款
(1)在专利池中的会员,在本协议下成为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均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下的权利和获得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实施,以及任何尝试行为均将无效。
(2)本协议及其解释应联系管理方,由管理方解释为准,本协议所有标题仅为标识所设,不应作为合同解释所用。
(3)本协议各方的义务应受到对各方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现在或将来制定的与署名单位参加工作组相关的法律的约束。
(4)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5)如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本协议某一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6)本协议应有一份或几份签署的副本,每份副本均应视为原件,但所有副本共同构成一份且相同的法律文件。
(7)除非本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本协议不应视为成员放弃其基于法律或其他协议享有的任何权利。